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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消费者认为:20%的退票费远高于3%~5%的普通客票利润,这对旅客很不公平
国家发改委回复北京律师董正伟的质询今天被披露。发改委建议,旅客所退火车票如能再次发售,应不再收旅客退票费,但强调这只是“建议”,而且还有若干前提,同时表示,责令铁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费还存在法律障碍。
律师董正伟在今年5月向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他表示:火车票上有“限乘当日当次车,3日内到有效”的字样。这句话自相矛盾,属于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而且铁路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是15万元,远低于其他的死亡赔偿。以上规定应予撤消或修改。建议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责令铁路企业停止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撤消火车票票面的格式合同“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
国家发改委回函说,责令铁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费有一些法律障碍。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发改委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铁道部回函则表示,赔偿限额规定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在法规尚未修订的情况下,铁道部将严格执行。现行的铁路票价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铁道部将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
一些消费者表示,上述两单位回函绕来绕去,并没有解答广大旅客最关心的铁路单方面硬性收取20%退票费的问题。“退票费不能取消,降低一点儿总可以吧?20%退票费远远高于普通客票约3%~5%的利润。铁路部门办一下简单的手续,就能获得火车票面价格20%的收益,明显对旅客带有惩罚性质,而且是暴利,这对旅客很不公平。况且,目前铁路客运多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许多旅客买了全额车票却站着乘车;特别是火车经常晚点,对旅客一点儿补偿也没有。公平原则很难全面体现。”他们表示。(记者丁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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