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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鹤山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鹤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升至670元。
根据江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鹤山市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鹤山市政府要求各镇(街)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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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70元,是职工每月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包括加班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医补、社保等各种补贴的费用。企业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没有达到670元,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所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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