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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村委会干部将村里的部分农田租给石场修路运输石料,价格太低,收取的补偿费用太少,于是——
索要污染费不成,挖断道路 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5年9月24日,蓬江区棠下镇某村内一条专门运输石料的道路被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及部分村民持锄头等工具挖断,导致车辆无法通行,致使依靠该公路运输石料的两个石场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每天的损失达到16000元。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有期徒刑2年。
索要污染费遭拒绝 挖断运输公路泄愤
2002年,在蓬江区棠下镇从事石矿开采的某石场老板罗某森,代表经营的石场与棠下镇某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和售买该村所属的部分农田和荒田,用来修筑一条供石场专门运输石料的公路,并由该石场和另一家石场共同投资兴建。之后,二石场按协议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和补偿费用给该村委会。
2005年8月初,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与部分村民闲聊,认为村委会干部将该村的部分农田租给石场修路运输石料,价格太低、收取的补偿费用太少,而且,石场的运输车辆对村民的生活造成污染,石场应负责补偿污染费等,对此,上述人员进行了多次的集会讨论。同年9月14日晚,上述人员商定于次日早上到石场的运输公路上堵塞道路,以迫使石场老板出面与他们商谈污染费的补偿问题。
2005年9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与梁某深等人打着为村民争取利益的旗号来到石场运输石料的专用公路上,用石块堵塞道路,阻止石场车辆运输石料,造成几十辆运载石料的车辆无法通行。他们还威胁运石司机不准私自搬走石块通行。
同时,上述人员还向两个石场提出每年补偿给该村15万元污染费等费用的要求,并由他们负责收取和处理这些款项。他们的要求遭到石场老板的拒绝。后在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上述人员才于16日晚暂时停止堵塞道路,让石场恢复通车,但威胁石场限期满足他们的要求。
200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等人在集会讨论时,见石场老板并没有在限期内答复他们提出的要求,于是决定将行动升级,准备挖断石场的运输公路,以迫使石场停止生产而作出妥协来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并在村内贴出大字报,煽动群众参与行动。同月2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等20多人持锄头、铁锹等工具,到上述路段,将石场投资兴建用来运输石料的专用公路挖断,导致几十辆运载石料的车辆无法通行,给两个石场每天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超过1万元,直接影响了石场的生产经营。至同月27日晚,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石场才将被挖断的道路填平,恢复通车。
3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别获刑2年
经法院查明,该村委会与石场签订的租售地协议并没有损害村民的利益,相反,是对村民有利,被挖断的道路是石场的唯一运输通道。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等人策划拦路、挖路行为,纯属个人意见,从未知会过村委会,他们的目的是以此方式给石场施加压力,私自收取“污染费”。
公安人员曾对该村部分村民进行问卷调查,证实该村部分村民并不支持谭某振等人破坏石场生产经营的拦路行为。谭某振等人向石场索取生活污染费的行为,也没有知会过这些村民,更没有与他们商量,他们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只是出于个人目的,他们所采取的行动已经破坏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据此,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决被告人谭某振、吴某健、谭某来有期徒刑2年。
对被告人构成何罪 有两种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构成何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我国《刑法》290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根据我国《刑法》276条的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涉及对本案中被破坏的公路的认定。如果该公路是村中供一般人通行的道路,则应认定为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该公路是石场兴建专门用于运输石料的,并不是村民平时通行的道路。综合本案的事实来看,被告人是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破坏了石场的生产经营,给两石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所以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定被告人所犯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报记者 李昕 通讯员 王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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