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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近日出台
污染项目须限期关停或搬迁
本报讯 今天是“世界水日”。近日,江门市政府颁布了《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
我市局部库区污染特别严重
据悉,目前我市共有33宗大中型水库,570宗小型水库,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其中已有一部分水库成为生活用水的供水水源,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水库水质进行有效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入水库,有的库区内还建有大型养殖场等污染性项目,对水库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据省水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显示,我市水库总体水质有所下降,局部库区污染特别严重。水库水质下降的情况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最终将导致水库水质不断恶化,造成“有水不能喝、有水不能用”的水质性缺水,将影响居民的生活用水,严重制约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污染项目必须限期关停或搬迁
《江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暂行规定》是我市继2004年制定《潭江水质保护规划》和《江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后的又一份保护水资源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共分为4章24条,从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等方面,明确了适用水库类型、保护范围、禁止行为、水土保持、库区内项目建设的审批、相关部门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
《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水体不受污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限期退耕还林,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的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定》还明确规定,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由水库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水库水域从事渔业生产,严禁在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水库进行网箱养殖。水库水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物的项目,已有的污染项目必须限期关、停或搬迁。 (本报记者 冯雄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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