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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美容中心未违约,驳回原告诉求
本报讯 文女士今年33岁,常为面部的雀斑而苦恼。去年3月,当她看到市区一美容中心打出的“特效祛斑,无效退款”的广告后,便为之心动。文女士花了3000元进行治疗,却发现雀斑非但没减少,反而皮肤出现大面积红痛。在向美容中心交涉无果后,文女士将美容中心和女老板告上了法院。近日,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文女士接受祛斑美容后虽然仍有色素印记或红斑,但在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出现的情况范围内,据此驳回文女士的诉讼请求。
文女士: 做美容手术后,皮肤出现炎症
2005年3月,文女士看到蓬江区沙仔尾某美容中心在其门前摆设了一广告牌,上写“一次性根治遗传性雀斑,无痛苦,签约不复发;去暗疮去斑,无效退款”。于是,她跟美容中心签订了《祛除遗传性雀斑美容协议书》,交纳治疗费3000元,接受由伍某经手的对其面部祛除雀斑的美容手术。文女士在手术后不久,皮肤大面积红痛,经诊断为脓疱炎疹,部分疤痕形成伴炎性红斑。
文女士认为她是从事医药产品营销工作的,面容的瑕疵使她无法面对客户推销产品,她的心灵也由此受到沉重打击。根据术前的约定,她认为美容中心的手术失败,应当退回她的治疗费。文女士请求判令美容中心和伍某连带赔偿原告的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返还美容费3000元。
美容中心: 文女士的治疗还未结束
该美容中心和伍某则辩称:原告因遗传性雀斑严重,经多次美容效果不佳,于2005年3月10日到美容中心签订《祛除遗传性雀斑美容协议书》。协议书已将有关正确接受美容服务的方法、防止用面膜时出现炎症及处理方法,都在“注意事项”中明确告知了原告,美容中心已尽保障人身安全责任。协议书第7条还明确告知:“祛除雀斑的后期,色素细胞转化时间,慢则有一年半时间才能退化消失。”文女士的面部经美容刷膜后,曾发生脓疱炎疹,不是美容中心祛斑美容失败,而是原告没有按要求依时复查、护理所造成的。文女士的面部发生炎症也是在协议书的“注意事项”中所预料的正常现象,完全可以按照他们告知的、通过服用消炎药消除。
同时,该美容中心认为,文女士是同意接受一年半的美容修复期,并认为不会妨碍其从事医药品的营销工作,才与美容中心签订美容协议书的。现在文女士经美容中心劝告后,于2005年4月3日开始按注意事项的要求,每周回美容中心接受复查、护理,文女士的祛斑美容已逐步有效果,根本没有遭受身体损伤;文女士现还在美容中心的复查、护理之中,却认为被告的祛斑无效、失败,并提出诉讼,是毫无根据的,请求法院驳回文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 文女士无证据证明美容失败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女士是在被告美容中心的广告中得知该美容中心有“一次性根治遗传性雀斑,无痛苦,签约不复发”的美容业务后,才与美容中心签订《祛除遗传性雀斑美容协议书》的,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受协议书的内容约束;文女士在接受祛除遗传性雀斑美容后,仍有色素印记或红斑,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色素印记或红斑退化消失的时间范围内,且其目前仍在美容中心进行复查护肤,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一次性根治遗传性雀斑美容失败。法院认为文女士的诉求欠缺理据,遂驳回文女士的诉讼请求。 (梁绮桦 黄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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